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7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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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3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玉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2,10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