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再簡字第6號
再審原告   王龍進
訴訟代理人  王浩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菲力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7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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