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96號原告 田可云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被告 謝祐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6萬2,950元,及自民國
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129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間向原告佯稱,有多項投資管道,獲利頗豐,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07年3月22日、107年5月14日、107年6月6日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86萬2,950元、100萬元、200萬元(下稱系爭款項)予被告,被告為取信原告,分別簽署如附表所示本票3紙以茲擔保,本票背面亦有記載係投資泰國植物園以及分潤機制等語。詎被告於收受系爭款項後即避不見面,原告以各種管道聯絡亦不見其蹤,顯見被告是以高報酬的投資項目為由,騙取原告,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依民法184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上開詐騙原告之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依民法第92條規定,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為撤銷意思表示,則兩造就投資事項之協議即不生合意,被告持有系爭款項,顯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予原告。為此,請求鈞院為擇一有利之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86萬2,9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本票及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5頁),且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而本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自應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既已其受詐欺為由,而撤銷投資之意思表示,則被告受領系爭款項,已無法律上原因,故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款項,即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108年2月23日寄存送達被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8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乃以單一聲明,主張二以上之訴訟標的,請求本院擇一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為訴之選擇合併,本院既已認原告上開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為有理由,自毋庸再就原告併為主張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所為之請求,有無理由,予以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敏芳┌──────────────────────────────────┐│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號│備註││││(新臺幣)││││├──┼───────┼───────┼───────┼────┼──┤│1│107年4月1日│86萬2,950元│110年3月28日│TH892901││├──┼───────┼───────┼───────┼────┼──┤│2│107年5月15日│150萬元│110年5月15日│TH892902││├──┼───────┼───────┼───────┼────┼──┤│3│107年5月16日│150萬元│110年5月16日│TH892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