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林卉妘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 郭豐慶
邱登暘 林偉廷 吳○宇(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蔡○萍(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王怡蓁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