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0號原告 余漢明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複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被告 余漢昌
張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中關於「819建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89建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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