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告眾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信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複代理人 楊鈞喬 被告 蔡凱信 被告 蔡莞宜 (被告 蔡凱強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蔡致聖 (被告蔡凱強之承受訴訟人)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