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綺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綺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科刑處罰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亦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被告黃綺萍女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綺萍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1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25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②又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新北地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依同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12月9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於92年6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強制戒治完畢,刑事責任部分,則經同法院以91年度重簡字第86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1年度簡字第43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8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5年8月15日執行完畢。⑤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6年11月27日送監後再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2月28日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2月28日16時40分許,在上址居所因另案通緝遭警逮捕,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事實,業據被告黃綺萍於警詢時供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4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DZ0000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檢察官吳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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