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7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裕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8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313,164元+323,300元×1/2=474,814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善應附表: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019.11平方公尺×108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0元×權利範圍33/10000=313,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街○○○巷○○號11樓,權利範圍1/2)課稅現值為323,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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