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8號
原 告 張美雲
上列原告與余○○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余○○」姓名。(起訴狀當事人欄僅以「余○○」為
被告,所告何人尚屬未明,本院已調閱訴之聲明所載建物登
記謄本等相關資料,原告得到院閱卷,並補正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