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調字第8號
原   告  張美雲
上列原告與余○○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
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余○○」姓名。(起訴狀當事人欄僅以「余○○」為
  被告,所告何人尚屬未明,本院已調閱訴之聲明所載建物登
  記謄本等相關資料,原告得到院閱卷,並補正上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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