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2號
原 告 馬詠睿
上列原告與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
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8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