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請人TrenchlessEngineeringServicesPrivate
Limited
法定代理人VIPINGUPTA
聲請人杜風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一平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建弘 律師
陳冠中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4年度建字第15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迴避,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5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