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

原告 洪竣捷

被告 錢依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錢依依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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