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聲請人與 徐健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健富為未滿20歲未成年人,應列相對人之父、母為
  法定代理人,並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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