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調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上列聲請人與 徐健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於閱卷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
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健富為未滿20歲未成年人,應列相對人之父、母為
法定代理人,並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