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443號
聲請人 何天欽
非訟代理人 劉國斯 律師(法扶律師)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周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第6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0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查應受監護宣告之人雖籍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惟因意識不清而實際住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之新北市私立○○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有戶籍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證,是其住所係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轄區,本件應專屬該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聲請,尚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