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58號
原告 鄭正恩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
被告 鄭正益
訴訟代理人 周武榮 律師
潘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2,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智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