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請人 楊素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114年4月13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備考
1
99ND0302016-0
1000
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0151-4
666
3
87ND124390-0
1000
4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24391-1
1000
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124392-3
1000
6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3629-8
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