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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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21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7,1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書記官賴竺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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