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七三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
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
萬元,折合銀元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貳仟貳佰伍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