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三О號
  原   告 滙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興
  訴訟代理人  沈欣柔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
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
信用卡消費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向原告申請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
約定循環信用之利息為年息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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