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七二五號
  原   告 乙○○○住高雄
一、原告因返還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參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參佰參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壹份)及被告公司之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姿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書記官 任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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