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小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О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訴訟代理人  楊怡齡
         林大權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參拾 陸元 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在其公司開立信用帳戶,與之訂有融資融券契約書,並以其
母即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被告甲○○於九十年四月三日委託原告融資買進金像
電股票五萬股及中環股票一萬股,詎被告竟違約未給付股款,經原告申報違約並代辦
交割手續,同年四月四日被告再融資賣出金像電股票五萬股及中環股票一萬股,因前
一日之違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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