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908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九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0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新台幣
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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