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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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二二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八月二十日高市警三壹
分刑字第一一五九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凌晨零時三十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與自立路口道路上。
(三)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賣淫而拉客,其代價為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嫖客 朱家宏 之證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被移送人曾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以九十年度雄秩字第六六號裁處
罰鍰新臺幣四千元確定,並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