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178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小字第17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陳鵬元 (原名 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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