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補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388號
原   告  邱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慶祥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應以被告所占用坐
落屏東縣屏東市○○段○○○○○號土地面積之公告土地現值為訴訟
標的價額(即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值),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查報主張被
告占用該土地之面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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