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秩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桃秩字第39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潘世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4年11月9日桃警分刑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世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4年11月9日上午3時50分許。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書1份。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
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
害及被移送人前有多次相同非行紀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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