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168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李宗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年9月130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6,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