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5年度北簡字第103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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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吉富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八十五年度北簡字第一○三四二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得
電腦一台,總價新臺幣︵下同︶三萬八千四百元,如有遲延給付,即自遲延之日
起喪失分期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給付部分之分期款外,尚餘二萬七千
四百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買賣契約書一份為證。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或證據,以供本院斟酌或調查,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所欠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