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俊雄
法定代理人 林美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
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