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52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俊雄
法定代理人  林美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
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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