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11號
原   告  鍾欣怡
法定代理人  周麗卿
被   告  余澄愷
法定代理人  余政仲
       唐蜀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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