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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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0877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楊有德
被 告 社團法人屏東縣原住民資訊協會
法定代理人 龔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事務機各壹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2件租賃契約書(
詳下述)第16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
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9月間簽立編號MFZ00000000000
號租賃契約書(下稱第一件合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承租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機器,租賃期間自102年9月11日起,租
期共48個月,首期租金給付日102年11月10日,各期租金給
付日為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一個月之同一日前,應於每
月10日前支付,每期租金為新臺幣(下同)2,090元(含稅
);又於103年1月間簽立編號MLZ00000000000號租賃契約書
(下稱第二件合約書),約定被告向原告承租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機器,租賃期間自103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21日止
,租期共48個月,首期租金給付日103年3月20日,各期租金
給付日為自首期租金給付日起每隔一個月之同一日前,應於
每月20日前支付,每期租金為3,675元(含稅),承租人即
被告應按系爭合約書約定方式繳付租金。詎被告自105年8月
20日起即未依約支付,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原告自得依
系爭合約書第11條、第13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未付(含未
到期)之租金29,260元(第一件合約書部分)、69,003元(
第二件合約書部分),共計98,263元,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9,260元,及自105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
告69,003元,及自10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
%計算之利息。3.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租賃物各
1台返還原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應收展期餘
額表、估價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四、依系爭租約第11條第1款約定:「承租人若發生下列各款之
任一情形時,無須出租人書面通知本契約立即終止,且承租
人應將標的物歸還給出租人,並立即對出租人付清未付(含
未到期)之租金且出租人仍得向承租人請求損害之賠償。1
、承租人對本契約之任何約定,未遵守或未履行時。」、第
13條約定:「承租人若延遲履行本契約之一切付款義務時,
承租人應支付自原應付款日次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年息14
.6%計算之延遲支付損害賠償金。出租人就前項延遲支付損
害賠償金之請求並不影響第十一條可得主張之權利」。查被
告自105年8月20日、105年9月10日起即未依約支付租金,有
應收展期餘額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主張系爭租約均已終止,
請求被告應返還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租賃物,並付清租金
,即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返還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租賃物,並給付租金29,260元
,及自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
息;暨給付69,003元,及自10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心怡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合計1,330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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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標的物廠牌、機型及名稱│數量│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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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ANON牌IR2530I事務機│1台│FUF8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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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ANON牌IRC2220影印機│1台│LZJ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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