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93號
原 告 林素祝
被 告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0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限
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乙紙
附卷可憑。是本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