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許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素 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
明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本件上訴聲明及依其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