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6年度虎小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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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虎小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許宏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素 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表
明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具狀本件上訴聲明及依其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費用,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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