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嘉明 律師複代理人 蔡壽男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