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拘役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2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刑,同條例第6條亦有明文。另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著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詐欺罪(編號二),合於減刑條件,另所犯編號一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雖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本不得予以減刑,然因受刑人係於95年7月19日自首上開犯罪而遭查獲,有卷附判決書可參,符合同條例第6條之規定,故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㈡決議參照),並依原判決標準就所減得之拘役、罰金,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又依「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條之規定,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參考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故本件原判決所處沒收,仍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未經│詐欺│││許可持有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9月併科新台│拘役5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幣30000元││├──────────┼────────────┼────────────┤│犯罪日期│95.07.19│95.10.02││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3300│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133││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712號│96年度基簡字第56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25│96.05.23│├───┼──────┼────────────┼────────────┤││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712號│96年度基簡字第569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22│96.06.20│││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條第4項││││本件自首││├──────────┼────────────┼────────────┤│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0月15日│拘役2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併科新台幣15000元││├──────────┼────────────┼────────────┤│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586│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1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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