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⒉⒊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之罪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註: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重傷害未遂罪,非在上開條列第3條第15項列舉不應減刑罪名之列),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減刑,並依同條例第10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應減刑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1條、第12條,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2項、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95年7月1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鄧順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重傷害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00元││││已執畢││├──────────┼────────────┼────────────┤│犯罪日期│88年間│90.10.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88年度少速偵字第│臺北地檢91年度偵字第3260││年度案號│72號│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89年度上重訴字第32號│92年度上訴字第33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0.05.08│92.11.04│├───┼──────┼────────────┼────────────┤││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1年度台上字第248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83號││判決├──────┼────────────┼────────────┤││判決確定│91.05.02│93.01.15│││日期│││├───┴──────┼────────────┼────────────┤│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刑法第278條第3項重傷害未│││條│遂罪│├──────────┼────────────┼────────────┤│合於96年罪犯│否│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1年7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739│基隆地檢93年度執助字第99│││號│號│└──────────┴────────────┴────────────┘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3.5至93.4.2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第2386│││年度案號│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4年基簡度字第4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4.06.2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基簡字第456號│││判決├──────┼────────────┼────────────┤││判決確定│94.07.22││││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合於96年罪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2月又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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