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共同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合於減刑條件;次查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在96年4月24日後,與減刑條件不符,應不得予以減刑,檢察官據以聲請就附表編號1所示罪名予以減刑,並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2、3、4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6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6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96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關年度及案號│字第2406號│第2989號│第2989號│第2989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60│96年度基簡字第745│96年度基簡字第745│96年度基簡字第745││實││9號│號│號│號││審├───┼────────┼─────────┼─────────┼─────────┤││判決│96年5月31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地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60│96年度基簡字第745│96年度基簡字第745│96年度基簡字第745││判││9號│號│號│號││決│││││││├───┼────────┼─────────┼─────────┼─────────┤││判決│96年6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96年7月2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否│否│否││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30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字第1631號│1801號│第1801號│第1801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453號受刑人甲○○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364之4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檢察官乙○○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60日│拘役3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1.26│96.05.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406│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89││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609號│95年度基簡字第7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5.31│96.06.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609號│95年度基簡字第74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6.23│96.07.23│││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30日│拘役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631│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01│││號│號│└──────────┴────────────┴────────────┘┌──────────┬────────────┬────────────┐│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6.05.24│96.05.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89│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2989││年度及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745號│95年度基簡字第7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6.29│96.06.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745號│95年度基簡字第745號││判決├──────┼────────────┼────────────┤││判決確定│96.07.23│96.07.23│││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合於96年罪犯│否│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15日│拘役1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01│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801│││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