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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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乙○○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犯罪日期均為95年7月1日前,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三、查受刑人乙○○於附表所列日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然本件如附表所列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均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銷燬之部分,非在減刑之範圍,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四、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法庭法官齊潔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為害防制條例│毒品為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3月底起至93│93年3月底起至93│││年4月7日止│年4月7日止│├───────┼────────┼────────┤│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3年度毒│基隆地檢93年度毒││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657號│偵字第657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288│93年度訴字第288││實││號│號││審├───┼────────┼────────┤││判決│93年6月4日│93年6月4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88│93年度訴字第288││判││號│號││決├───┼────────┼────────┤││判決│93年7月26日│93年7月26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權期間或罰金額│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附註│基隆地檢93年度執│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1182號│字第1182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1472號受刑人乙○○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4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第1、2號之罪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及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檢察官甲○○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3.04.07│93.04.07││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及案號│657號│6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288號│93年度訴字第2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06.04│93.06.0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88號│93年度訴字第288號││判決├──────┼────────────┼────────────┤││判決確定│93.07.26│93.07.2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1182│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118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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