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定應執行刑時,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既均於95年7月1日前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則本件減刑時之定應執行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之犯罪日期為91年1月下旬某日及同年3月上旬某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1月23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3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在案,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得易科罰金,故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乙○○於附表編號1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罪名,悉合於減刑條件,是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月娥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88年1月初某日至88年2月1│91年1月下旬某日及同年3月上│││日(聲請書誤載為91年4月│旬某日(聲請書誤載為91年4│││8日)│月8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1年度偵字第1391號││關年度案號│378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0號│91年度上訴字3137號││├────┼────────────┼─────────────┤││判決日期│91年8月20日│92年1月23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0號│91年度上訴字3137號││├────┼────────────┼─────────────┤││判決確定│91年11月7日│92年3月6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2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要件││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593│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343號│││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230號受刑人乙○○男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基隆市○○區○○街1之7號5樓(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1號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各餘罪編號2號,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第12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檢察官甲○○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1.04.08│91.04.08││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1年度毒偵字第│基隆地檢91年度偵字第1391││年度及案號│378號│號│├───┬──────┼────────────┼────────────┤││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0號│91年度上訴字第31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1.08.20│92.01.23│├───┼──────┼────────────┼────────────┤││法院│基隆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1年度易字第200號│91年度上訴字第3137號││判決├──────┼────────────┼────────────┤││判決確定│91.11.07│92.03.06│││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2項│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1年度執字第1593│基隆地檢92年度執字第34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