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江東 原律師
趙文銘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宣示自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紀文惠法官林柏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