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597號反訴原告甲○○
乙○○反訴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於95年2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向本院陳明其不繳納反訴部分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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