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丙○○被上訴人 程曉峰
丁○○ 姚國榮 王松林
甲○ 范志蓮 乙○○ 陳正鵬 被上訴人 蘇沙菲
張志誠 孫蕊蘭 訴訟代理人 劉美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二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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