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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