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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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委任監護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再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聲請指定委託監護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本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一四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聲請指定委託監護人事件,係屬非訟事件。而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是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指定委託監護人所為之九十年度家抗字第一四四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於法難謂有據,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呂太郎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