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二二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詹淑鳳 右列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六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確定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三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四三○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聰明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忠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