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5年度豐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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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0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阿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櫻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裁判費
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1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
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
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