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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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選任辯護人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元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173條第1項放火罪、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1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至101年7月1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謝宏宗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