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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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國禎
(現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志祥 律師被告 魏春梅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7月17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許曉微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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