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選任辯護人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培元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培元前經本院認為其被訴殺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0年3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嗣經兩次延長羈押,至100年10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及辯護人當庭主張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應保外就醫之事由,依其庭提之義守醫院診斷書,僅記載皮下腫瘤,難認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事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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