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7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尤嘉宏選任辯護人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 律師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尤嘉宏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嘉宏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1年7月1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1年7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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